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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开征求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》意见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09-14 18:58:59    来源:

    2018124日,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关于公开征求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》意见的通知

 

 

众所周知,中国的化妆品法规一直未见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方面的明确法规,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,指导行业科学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,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有科学、真实、客观和准确的依据,推动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,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安排,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制订了此指导原则。规定了需评价的功效宣称类别和要求,适用于在保证化妆品安全性的前提下,宣称特定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。 

 

对于评价类别的说明为: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(如美容修饰、清洁、香氛效果等)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,包括但不限于:防晒、美白祛斑、育发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、抗皱、祛痘、控油、去屑、修复、保湿(>2 小时)功效。

 

对于评价主体,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功效宣称评价的主体,功效宣称应与其证据水平相一致,企业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自行开展宣称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,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评价能力的机构。

 

值得一提的是,对于评价方法,总局采取更开放的态度,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,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,并经过合理的统计分析,得出科学、公正的评价结论。方法类别包括但不限于:体内试验,含人体试验和动物试验;体外试验;消费者调查。对于证据分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,除动物实验、人体试验外,体外替代试验报告也是具有同等效力的。对于每种评价方法的操作原则以及评价报告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。

 

相信在此举措下,中国化妆品市场的法规定会日趋健全,中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也会早日走上正轨,消费者的权益也会更有保障。详情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通知页面http://www.nicpbp.org.cn/directory/web/WS02/CL0901/10514.html